据新华社上海7月29日电为确保住房建设质量,上海市主管部门日前宣布,从今年8月15日起,房产开发企业与住宅建设单位凡不向用户提供《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不得进行销售、配售及分配。
去年6月,上海率先推出《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制度,在近百家房产开发企事业单位试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受到建设部的肯定。
《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制度明确了承担解决住宅工程质量问题的主体,规定房产开发企事业单位对签约交付住宅后两年内正常使用下出现的渗漏、堵塞、冒溢、门窗橇裂、抹灰层脱落等工程质量问题,免费承担维修责任,屋面防水保修三年。同时明确了处理住宅质量问题的途径。《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住宅销售(配售)合同的附件,为合同的有效文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海市主管部门还明确:向用户销售(配售)新建住宅时,还必须向用户提供《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避免用户不当的装修行为影响住房质量。